全体教职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需对下一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专项附加扣除项将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2023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全体教职工需要先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检查完善2022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任何一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时一定要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滁州学院”进行申报)。信息完善后,可点击 “一键带入”按键,经确认后,可将纳税人符合条件的2022年度扣除信息一键带入到2023年继续使用。具体政策及操作指南详见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指南》。
教职工在自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时间到财务处213室,由工作人员现场指导,咨询电话0550-3513621、3218232。
附件:2023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南
滁州学院财务处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