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及《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精神,现就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
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的《致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滁州学院财务处
2018年9月21日
致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