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3-20   作者:   浏览次数: 275

 

 

财库〔20147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148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审计厅

                               2014年1月6

 

 

 

 

 

 

 

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148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职工个人作为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承担用卡相关责任。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在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303号)规定,规范实施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省级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系统”)办理。

  第七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申办成功并经预算单位核实确认后,发卡行将预算单位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进行管理。未经省级预算单位的正式公文确认,发卡行不得与单位职工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

    第十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省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职工。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审核批准,可开立公务卡。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有职工新增、调动和退休,聘用及停止聘用、借调及停止借调相关人员时,应及时与发卡行进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调整或停用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将信息发送到公务卡系统。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应在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消费交易凭条(POS单)和报销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八条  持卡人的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透支提取现金的,应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个人消费可用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相应报销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和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对职工公务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划转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财务人员在公务卡系统中录入消费交易凭条上的“交易日期”、“卡号”、“消费金额”,提取公务卡消费明细信息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在本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内予以确认,系统自动生成消费报账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公务卡还款汇总表和明细表。

    (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发送国库支付中心审核通过后,发卡行确认办理还款。

  第二十七条  “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消费日期、消费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支出类型、用途、创建用户、创建时间、复核用户、复核时间、处理状态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  “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指定公务卡的,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联系,核实情况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1037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应当按财政部门要求,向财政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支付令号、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日常管理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项工作。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系统,做好省级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督促省级预算单位规范使用公务卡,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和中国银联安徽分公司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和中国银联安徽分公司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打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六条  监察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将省级和市县(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情况纳入惩防体系建设。

(三)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相关规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将省级和市县(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好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规范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加强公务支出报销审核。 

    (四)督促本单位持卡人规范使用公务卡,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五)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六)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公务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使用环境。

  (二)按照省级公务卡改革的政策需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省级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的公务卡系统,及时、准确为财政部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与预算单位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加强对公务卡业务承办银行、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建立客户服务负责制,提高公务卡业务的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  中国银联安徽分公司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公务卡的基础支持与服务工作,负责沟通中国银联总公司向各发卡银行发放公务卡号段,并配合各部门进行统计工作。

(二)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协调收单机构加大POS机投放力度,加强对商户收银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普及率,确保公务卡的消费环境畅通便捷。

(三)优化跨行交易网络,确保跨行交易网络的可靠性、安全性,提高交易成功率,确保公务卡交易资金及时准确清算。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

  (二)办理公务支出,应按照省级公务卡管理办法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并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二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个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和中国银联安徽分公司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