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1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现就我校增值税发票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不予报销。
二、增值税发票应如实填开交易明细,“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大类名称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需注明具体细则,如“笔、剪刀、A4纸”等。交易明细无法在发票中反映的,需销售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中导出的明细清单。
销售方需要学校提供开票信息的,请按以下提供:
名称:滁州学院
纳税人识别号(税号):123400004860905355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1号(会峰校区).
电话:0550-3510507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市醉翁亭支行
账号:1313062809024904784
财务处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