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22   作者:   浏览次数: 83

滁 州 学 院 文 件

院行〔201331

 


关于印发《滁州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

《滁州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136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滁州学院

201368

(此件主动公开)


滁州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技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经费包括

1、以“滁州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

2、以科技合作形式,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划拨到我校账户的横向项目经费。

3、学校划拨的项目配套经费、科研启动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大学生科技项目经费等。

第二章 科技经费的配套与管理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主持、以滁州学院为第一单位获得立项的四类及以上级别的纵向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配套。其中四类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的1:1 配套;三类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的1:1.5 配套;一、二类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的1:2 配套(项目下达单位有具体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对于获得四类及以上级别自筹经费的项目,比照同类项目的最低到账经费额度予以配套。横向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的10%予以配套。学校配套经费主要用于条件建设。

第四条 各类科技经费全额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接受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科技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下达单位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编制、提交经费预算(含配套),合理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所在院(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科技处负责项目合同、经费预算、项目决算的审查。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审计处负责对经费的使用情况、经费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章 科技经费的支出

第七条 科技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项目组织实施费、管理费等。劳务费横向项目按到账经费的30%控制支出,纵向及其他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0%控制支出。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科技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八条 学校按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

1、提取纵向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提取配套经费的10%用于科技发展,其中一半下拨院(部)科技发展专项,一半入学校项目管理费账户。

2、提取横向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10%作为项目管理费,其中一半下拨院(部)科技发展专项,一半入学校项目管理费账户。

3、提取科研启动费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

第四章 科技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科技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预算(含配套)审批。

第十条 科技经费报销内容应规范填写,报销封面的 “经费项目”栏必须写明项目名称、项目预算或任务书认可的经费预算支出类别(如:科研业务费、仪器设备费等),“经费用途”栏写明具体用途。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要进行经费使用情况审查,对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科技经费的决算与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在六个月内做好经费结算工作,填写经费决算报表,经监审处、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审。对纵向项目经费超过10万的,结项时项目组应出据项目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获得立项的三类及以上纵向项目从配套经费中提取到账经费额度10%作为项目团队的奖励,奖励额度一、二类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万元,三类项目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的结余经费可用作新项目的预研、开拓等,亦可用来改善科研、办公条件,或用于项目组成员研修、学术交流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度起执行,原《滁州学院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院行〔200921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的有关科技管理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主办单位:科技处      

发文日期:20130609

 

                                  印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