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1-13   作者:   浏览次数: 175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 会议、培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省直机关年初应编制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会议、培训、活动实行预算管理。省直机关事前应当编制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 会议、培训、活动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从严控制会议、培训、活动数量、时间、规模。

第六条 会议、培训、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全省性会议、培训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

第二章 会 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直机关召开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含表彰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第八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

三类会议:省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省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九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相应报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省直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省直机关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机关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机关会议场所。定点饭店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确定。

三、四类会议应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会议时间。除重要法定会议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时间不超过2天;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时间不超过1天。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时间不超过90分钟。

第十二条 会议规模。严格控制会议人数。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除少数重要会议及电视电话会议外,原则上开到市级。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第十三条 会议工作人员。一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5%以内;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三、四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8%以内。

第十四条 会议经费开支范围。会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第十五条 会议经费开支标准。会议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开支。各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是:

一类会议500元/人.天;二类会议40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300元/人.天。

第十六条 会议住宿。会议用房原则上安排标准间。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类会议除外)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七条 会议用餐。会议用餐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原则安排,一律不安排宴请。

第十八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会议费由召开会议单位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市县转嫁、摊派。

第十九条 会议费报销。省直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三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主办的、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培训(含讲座等),不含调学培训。

第二十一条 培训审批管理。以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名义主办的培训,分别由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省人大主任会议、省政协主席会议批准;厅(局、委、办)主办的全省性(含系统外人员参加)的培训,报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省直机关系统内部培训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在省外举办培训。培训应当充分利用省内党校、行政学院、大专院校等教学资源。

严禁委托赢利性社会机构举办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印刷费、教材费场租费、讲课费等。

第二十五条 开支标准。各类培训参照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0元标准执行。超过15天(含15天)的培训,按照不高于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开支渠道。省直机关培训费在本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及相关经费中列支,省财政不再另行安排。

第二十七条 省直机关主办培训班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市县转嫁、摊派培训费。

第二十八条 境外培训应纳入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按照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培训费报销。省直机关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四章 活 动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活动主要是指省政府主办或组织参加,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的会展招商和节庆等活动。

会展招商活动是指以产品、技术、服务展示为平台,以招商引资、合作交流、宣传推广为目的的境内外活动。

节庆活动是指以公祭、旅游、节日、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主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以及各类博览会等。

第三十一条 活动报批程序。以省政府名义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会展招商、节庆活动,须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活动实行预算制、评审制、政府采购制、报账制、直接支付制“五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 活动牵头单位是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编制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活动经费包括项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他经费。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包括特装布展、租用场地、广告宣传、印刷、租车、展品资料运输等经费。

第三十六条 人员经费,包括餐饮、住宿以及往返交通费等,实行定额管理,按以下标准编制预算:参加活动的代表团及工作团,除省领导及相关单位组成的代表团外,其他人员的经费由各单位自理。境内餐饮、住宿及往返交通经费参照执行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境外活动年初应列入年度出国计划,按照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受邀嘉宾餐饮、住宿等经费,按对等接待原则,需我方承担费用的,参照二类会议标准执行。省部级以上领导执行相关接待标准,受邀的境外嘉宾执行外事接待标准。其他参会客商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 活动应当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从严掌握参与范围、参加人数、活动期限、接待标准,活动不赠送礼品、不安排宴请和演出等。

第三十八条 活动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九条 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牵头单位自身办公设施。确需配置办公用品的,优先从省直“公物仓”调剂;调剂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程序申请并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条 活动经费预算。牵头单位在向省政府报送活动方案时,同步向省财政厅报送活动经费预算。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活动经费预算;确需预拨经费的,经批准后预拨。

第四十二条 活动牵头单位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各项支出标准。因确需调整活动方案而增加经费预算的,由牵头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议、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外,应当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讲课费除外)。省财政厅严格审核会议、培训、活动资金支付申请。

第四十四条 会议、培训、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 活动结束后,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绩效自评。

第四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培训、活动经费进行抽查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和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以后年度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和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会议、培训、活动经费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省垂直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财政供给的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01760号)、《安徽省省级会展招商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3798号)《安徽省省级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3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