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ml:namespace>
(财函[2009]12号)
网上银行(以下简称“网银”)作为一种新的银行服务手段,具有使用便捷、成本节约等优点,是提高财务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本办法所称网银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为保证网银使用的安全,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确保学校利益,根据《网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滁州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财务;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财务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网银的开通。应按照业务需要,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的原则开通网银,每个账户网银的开通应报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
第三条 网银业务范围。主要用于学校已开通网银的银行帐户的查询、代发工资、收款、付款业务。因业务需要,确需开通其他业务的应报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
第四条 操作员权限管理。网银操作员分制单人和审批人。制单人为出纳会计,具有查询和制单权限;审批人具有查询和审批权限,审批实行分级组合授权制度,一次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财务核算科负责人负责审批;一次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财务核算科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网银支付流程。制单人根据审核并已记账的原始凭证进行制单;审批人根据制单人已签章的原始凭证对支付款项进行复核,对符合付款条件的进行批准,对不符合付款条件的应拒绝,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制单人,超过一级授权权限的,一级审批人应及时将凭证交付二级审批人审批;审批后审批人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和凭证移交制单人,对支付成功的制单人应及时打印回单和明细账,对支付失败的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 严格内部牵制制度。制单员和审批人严格分离,制单人不得具有审批资格,审批人不得具有制单权限。
第七条 操作员应妥善保管USBKEY(硬件数字证书载体)和密码,严禁将USBKEY和密码一起保管,审批人和制单人严禁将USBKEY和密码交由对方保管。
第八条 严格替岗制度。对于制单人、审批人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关职责需由替岗人员接替工作时,移交人应与替岗人员形成书面交接材料,并在监交人监督下完成交接,替岗人员取得USBKEY和密码后必须及时重置密码,替岗结束后应严格执行同样移交程序。
第九条 操作员一旦密码或USBKEY遗失,应立即前往开户行办理挂失和注销手续,并重置密码或重新办理USBKEY。
第十条 操作员不得在网吧等财务办公电脑以外场所登陆网银并进行相关操作。在办公电脑上完成网银相关操作后,应选择“退出登录”退出并及时取下USBKEY。
第十一条 定期对自己的电脑进行检查,对电脑病毒进行查杀。
第十二条 建立网银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有密码遗失、密码泄密、USBKEY遗失、黑客侵入等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并同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十三条 操作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要求和规范程序进行操作,操作失误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领导。对于因违规操作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财务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