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5-14   作者:   浏览次数: 133

 

 

关于加强高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属各高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等七厅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教监[2004]1)精神,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是今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为扎实有效地抓好这项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高校收费工作。做好高校收费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事关高校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高校收费工作作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感和紧迫感。各高校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校收费工作负总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工作。

二、开展收费清理检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各高校要根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本校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文件依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照有关收费政策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分类做出处理。未按规定申请和变更《收费许可证》的要尽快办理,严禁无证收费;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取,严禁檀立项目收费,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等;收费标准一律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标准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严禁跨学年收费;严禁基层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和各种形式的摊派;要严格按收费文件要求明确收费主体,严禁擅自变更;严禁违规质押、出租、出借收费权。要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完善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告知制度。

三、建立健全票据制度,实行票据集中管理,分类使用。各高校使用的收费或收款收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高校收费、收款票据实行集中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领发、统一缴销。要按规定的收费性质使用相应的票据,不得混用;:不得擅自购买收据收费。各高校领取的收费收据用于物价部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高校领取的收款收据主要用于:内都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学校内部往来的冲减支出项目收款,暂存暂付等代收代文项目的收款,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取的各类捐赠项目收款。少数经批准使用税务发票的经济实体和经营性单位,也应加强对发票的管理,随时备查。

四、如强收费资金管理,确保学费收人统筹用于办学。各高校要根据省财玖厅、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7)的规定,加强本校的收费资金管理,要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定收入数,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收费资金必须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不得“坐支”,或委托其他单位代收代支,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高校收费收入等预算外资金,确保高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五、明确和重申高校有关收费政策。备高校要严格按省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行调整。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行费[2000]259号文的规定,省重点建设的安徽范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医科大学、安徽工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和安徽财经太学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实施\"2ll工程\"重点建设的安徽大学学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3号文规定执行。民办高校等非政府主体举办高职院校的学费标准,以皖价行费字[1999]19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按办学质量和招生情况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具体标准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省属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继续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收费政策,学生在校期间,不再调整收费标准。

六、严肃收费工作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今年.9月份,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际联席会议将对高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太检查,各高校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认真做好本校收费工作。对违反规定擅立项目收费、无证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变更收费主体、违规质押、出租、出借收费权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高校和责任人,由省教育厅研究处理,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和省政府104号令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将由有关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的暂行视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物价局

                                 二○○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