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9-05-05   作者:   浏览次数: 129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计[2008]15号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教育稳定大局,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明确教育收费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1.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一边免学杂费,一边乱收费”。

     2.普通高级中学的学费和择校费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3.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标准的最高限额,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4.中小学校住校生(含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5.普通中专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高等院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均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6.涉及省属个别高校的具体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调整,由高校向省教育厅书面申请,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7.中国科技大学和合肥工业大学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8.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9.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0.严格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加强收费管理,不得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坚持亮证收费,执行教育收费年审制度

     11.根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文件依据进行定期清理,对照有关收费政策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分类做出处理。

     12.坚持亮证收费,要严格按规定申办和变更收费许可证,严禁无证收费;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取,严禁擅立项目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要严格按收费文件要求明确收费主体,严禁擅自变更;严禁违规质押、出租、出借学费收费权。

     13.严格执行收费年审制度,收费单位应按时参加年审,按规定如实提供成本、账簿、票据等有关资料;各级教育部门、各院校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下发涉及收费的文件;坚决抵制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三、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收费政策透明

     14.每年新学期开学时,各级教育部门、各院校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费〔2002272号)的规定,将经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

     15.凡不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教育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便于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

     16.学校须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和学生资助政策。

 

     四、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源头管理

     17.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5876号)规定,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制度。

     1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非税收入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要按规定的收费性质使用相应的票据,不得混用。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票据的验旧换新、票据年检和内部财务稽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部门和学校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五、完善教育部门预算制度,实行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19.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定收入数,全额纳入预算。学校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所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按规定缴入各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由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规定划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各项收费必须统一收取、统一核算,不得“坐支”,或委托其他单位代收代支,严禁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严禁转移资金,逃避监督。各类收费收入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21.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出借、挪用、平调教育的收费收入。

   

     六、切实采取多种措施,强化教育收费监督检查

     22.各级教育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辖区内教育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3.充分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形势,制订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治理工作的整体合力。

     24.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检查,要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作为督导检查工作的重点,督导检查情况列入各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考核的内容。

     25.继续实行教育收费举报和查处制度以及教育乱收费季度通报制度。

     26.通过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县和价格服务进校园等活动,树立和宣传一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行风建设。

     27.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民生意识、大局意识和稳定意识,严格遵守各项收费政策和财经纪律。各级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8.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有关乱收费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同时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