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2007-9-1)
发布时间: 2007-09-01   作者:   浏览次数: 36

 

 

滁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较好,在学业、体育、文艺、科研、精神文明等某一方面特别优异的学生。

二、奖学金评选条件

凡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及时缴纳学杂费,严格执行学校的管理规定,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学生文明行为规范条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有钻研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求知欲强,知识面广,专业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晨跑、课外锻炼和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和金额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2%评选,每人每学年10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6%评选,每人每学年600元;

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12%评选,每人每学年400元。

四、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条件:

1、凡符合参评条件,根据德、智、体综合测评的积分排列名次,一、二、三等奖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分别为前5%、10%、30%,同时,学习成绩必须居班级的前5%、15%、40%,且本年度考试或考查无补考科目。

2 、一、二、三等奖学金由各系(部)根据参评条件和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按比例评选产生。

五、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200 元。

单项奖学金设学习进步奖,文体活动奖,精神文明奖,社会工作奖,科技活动奖,竞赛优胜奖,外语、计算机和考研优秀奖,其中前六项按学生人数的10%评选,每个单项的评选比例不超过2%,外语、计算机和考研优秀奖凭证书复印件申请该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的种类、条件及比例:

1、 学习进步奖

智育成绩总分名次在班级前进十名及以上者。

2、文体活动奖

积极组织或参加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在院以上的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3、精神文明奖

积极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生活中争做好人好事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勇于检举校内各种违纪行为。

4、社会工作奖

担任校、系、班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踏实肯干,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者。

5、 科技活动奖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中发表论文;在学术论文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或省、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在科技制作、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6 、竞赛优胜奖

积极参与各项竞赛活动,在校际统考、单科竞赛、市级、省级等竞赛中获前三名者,团体赛参照个人赛情况酌情处理。

7、外语、计算机和考研优秀奖:

1)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者,英语专业专业八级考试合格者。

2)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国家计算机三级考试者,计算机专业通过国家计算机四级考试者。

3)考取研究生者。

六、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从学生入学的第二学年开始评定。

七、评选工作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实施。

1、各班成立奖学金评选小组,由班主任、班委、团支部成员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经评选小组初定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获得者名单并向班级学生公示征求意见。填写《滁州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和《滁州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登记表》。

2、各系(部)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组,由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系行政负责人、学生辅导员、团总支负责人和有关班主任参加,负责本系(部)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具体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评议推荐获奖人选,在系(部)公示三天后报学校审批。

3、学生处初审并公示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八、评选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系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未满一学年者;

2、有破坏公物、打架斗殴、起哄闹事、酗酒、严重行为不文明者;

3、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者;

4、晨跑不合格或作弊者。

九、奖学金发放及表彰办法

获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发放至获奖者本人,对欠费的,冲抵学费。所填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发给《滁州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和《滁州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证书》,并张榜公布,予以表彰。获奖的同学应把奖学金真正用在学习、生活上,不得挥霍浪费、请吃请喝、抽烟、酗酒,有类似情形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外,学校取消其受奖资格,并责令退回奖学金。

十、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07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