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关于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的暂行办法
(院人〔2008〕7号)
根据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参照省同类高校相关政策,为加快调整教师队伍专业、学历、职称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等相关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修原则
1、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2、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教职工队伍发展需要,着重培养重点及特色学科专业的教师,并兼顾教职工整体综合素质的提高。
3、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分期分批、择优培养;坚持责任共担、效益共享、合约管理的原则。
二、进修形式
根据高校教师培养形势及我校客观实际,教学科研及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进修形式为:
1、学历进修:全脱产攻读定向或委培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与高校岗位相关的专业硕士);
2、非学历进修,包括:国内访问学者、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短期单科进修以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业务技能培训等。
三、选派进修条件
1、政治表现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在各类工作岗位上工作量饱满。
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进修内容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具备完成进修任务所必须的理论知识功底和专业技能,有一定培养前途。
3、重点学科专业及新建本科专业的教师,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教学名师及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在教学、管理及教辅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
4、具体条件:
(1)脱产攻读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的,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三年连续在我校教学岗位上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脱产攻读定向硕士研究生的,应为2004年元月以前来我校工作,近三年内未参加过半年以上脱产进修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在我校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专任教师在工作岗位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半脱产形式,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管理、教辅等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应采取不脱产方式,每年累计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国内访问学者:原则上担任副教授职务三年以上,近三年来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年龄在52周岁以下。计划近两年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优先选派。
(5)短期单科或课程进修:主要针对新建、重点建设或扶持学科专业、或需要调整改造的学科专业,选派人员原则上达到硕士学位或讲师职称。
(6)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教师岗位新进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管理或教辅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申请参加。
(7)其他如教师的课程进修、业务技能培训或社会实践技能锻炼,非教学人员必需的继续教育、岗位短期培训等,视具体情况经学校研究批准。
四、进修待遇及费用支付
经学校研究批准、列入各类进修计划的教职工,分别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学历进修
1、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
列入学校重点培养计划的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给予学位奖励2万元,科研启动经费2万元,按届时学校规定给予特殊岗位津贴。未列入学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给予学位奖励1万元,科研启动经费2万元,按届时学校规定给予特殊岗位津贴。
以上人员在职脱产读博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工资,提供同类人员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医保及工资正常晋升待遇,无岗位津贴。
2、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
列入学校重点培养专业并符合定向培养条件的专任教师可申请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脱产读硕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工资并提供同类人员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医保及工资正常晋升待遇,无岗位津贴。学成返校工作后,提供学位奖励5000元、科研启动费5000元。未列入学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原则上不再选派攻读定向硕士研究生。
3、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2004年以前进校人员在职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工资并提供同类人员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医保及工资正常晋升待遇,不享受岗位津贴。2004年以后进校人员,连续脱产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暂停连续脱产进修期间的全部工资、福利等待遇。
以上人员在职取得硕士学位后,学校提供学位奖励5000元、科研启动费5000元,对列入学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另外给予在职进修补助5000元。
4、国外学历进修
经学校同意到国外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习的教师,脱产期间,停发工资和全部福利,保留个人档案工资、连续计算工龄和任职年限。学成返校后,如学历学位经国家教育部认可,按届时人才引进政策给予相应的待遇。
教职工硕士及以上学历进修期间,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再报销,从学位奖励费用中支出。在职进修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学校不报销任何费用,但可提供每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脱产学习时间。
以上所指重点培养计划以当年度学校人才引进所界定的紧缺专业为准。未确定重点培养计划的,按一般培养计划实施。
(二)非学历进修
1、国内访问学者
国内访学期间享受同类在职人员正常晋职、晋级,工资、福利待遇,完成进修后发放50%标准的岗位津贴。每学期报销一趟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报销标准每年不高于2000元,我校财务明确的特殊地区不高于4000元。
访学期满或进修结束后半年内,由科研处、人事处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报相应标准的进修费用。申报到1项以上教育厅重点教研或科研课题,或在国家级重点刊物上发表1篇(或省教育厅2008年以后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的,报销全部进修费;达不到上述科研要求的报60%进修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中断学习的,进修各项费用均自理。
以上论文指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名义公开发表,国家重点论文可放宽至用稿通知,科研成果考核可延至进修结束后的一年内,超过时间仍未申请考核的按不合格确定。
2、单科进修及短期技能培训
经学校批准,参加半年以内的国内业务培训、主干课程进修、实践技能锻炼的人员,享受同类人员工资福利(脱产期间无岗位津贴),进修各门课程均达到合格以上成绩的(进修学校应出具合格证或成绩证明),全额报销进修费、住宿及交通费。成绩不合格的,仅报销60%进修费。赴企业实践锻炼的,脱产半年以内的,按在岗人员标准核发额定岗位津贴,在外地的可提供相应标准的伙食补贴。
3、国外进修深造
经学校同意派往国外短期专业进修或学术交流的,脱产三个月以内的,正常发放工资及相关福利;三个月以上的,仅发放基本工资部分,脱岗期间无岗位津贴。进修完成后,经考核合格的,根据所培训的专业内容可报销50%--80%标准的培训费,其他费用可由所在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
4、非教学人员的短期培训和继续教育
非教学人员因专业技术性质和岗位工作要求,确需参加继续教育或岗位专门培训的,经学校同意后,可按80%标准报销培训费,每年最多1次,其他费用可由所在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
(三)进修费用的支付
1、以上各类进修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原则上不再借款。攻读博士学位、作国内访学的,可经分管院长批准向学校预借不超过50%的进修费用。进修完成(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或结业合格证书)并返校工作后,学校按标准一次性支付进修的相关奖励或其他费用,其中科研启动费分批、分期使用,按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2、由于个人原因延长学习期限(学历进修的以教育部规定的最长学制年限为准)的,延期过程中的全部费用自理,同时学校将按每超过1个月减少1000元标准扣减返校奖励。经学校批准延长脱产学习时间后仍未获得学位者,退还进修期间学校支付的全部相关费用(含脱产期间工资)。
3、学校不支付两次以上同层次、同类型的学历进修费用。
五、进修计划与过程管理
(一)计划编制
1、各单位于每年3月份前编制本单位教职工下一学年进修计划;
2、人事处、教务处协调各有关单位起草下一学年学校教职工进修计划并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后下达,进修指标原则上不超过各单位教师总数的15%(当年脱产进修的不超过同类职工总数的10%);
3、各单位将下一学年教职工进修计划落实到个人,及时将本单位进修计划执行情况(个人申请、单位意见等)报人事处、教务处审核,职能部门集中向学校汇报后备案执行。
4、进修管理中,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教职工学年进修计划及脱产进修人员名单;人事处负责宏观指导各单位编制进修计划,审核拟进修人员资格、办理进修前后有关手续;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进修计划的编制、进修人员的落实及进修期间的管理。
(二)进修期间管理
1、进修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进修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了解并掌握学科发展前沿,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2、进修期间,个人不得随意调整进修内容、时间和形式,不得无故中断学习。确需调整或因故不能坚持进修的,应经所在单位批准,报人事处由学校研究决定。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任务或进修成绩不合格的,一切费用自理,并在以后三年内不再考虑选派进修。
3、进修期间应与所在系(部)及人事处保持联系,及时填写《滁州学校教师进修报告单》、《滁州学校教师进修情况汇报表》,对进修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4、人事处、科研处及所在系(部)对进修人员按规定进行考核和鉴定。进修结束后,进修人必须将进修结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科研成果(论文、论著)复印件以及进修成绩表等其他有关材料送院人事处存档,以此作为经费报销、职称评聘、履职考核的依据。
六、进修后服务期及违约赔偿
1、所有进修人员进修前应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一式三份,人事处、进修单位、教师本人各执一份。教师进修结束后,以取得学历(学位)或结业证并返回我校工作岗位的当月起计算服务年限,各类服务年限分别是:委培、定向博士及博士后为六年;委培、定向硕士、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国内访问学者、国外进修培训的一般为五年;其他国内短期培训的一般为三年。
2、进修人员违反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应向学校支付进修违约赔偿金。进修违约赔偿金包括: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费、进修费、进修期间差旅、住宿费等学校提供的进修相关费用,以及学校承诺进修后提供的学位奖励。按每服务一年逐年平均递减。对于违约并拒绝支付违约金的,学校有权冻结其人事关系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往学校文件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在本文生效之前已签订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八、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有关会议另行研究。
滁 州 学 院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