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关于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奖励的暂行办法(2008-3-18)
发布时间: 2008-03-18   作者:   浏览次数: 42

滁州学院关于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奖励的暂行办法

(院科〔20082号)

 

一、为了进一步调动我院教师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推动我院科研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经研究,特制定关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奖励的暂行办法。

二、项目申报奖励

凡我院教师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申报费由学校支付并每项分别奖励人民币400元和200元(以相关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审核通过为准)。

三、项目立项奖励

1、奖励范围:凡我院教师以我院名义并以我院作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均可获得项目立项奖励。

2、奖励金额:国家级项目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无资助经费的自筹、专项项目不享受立项奖励。奖励经费按照以下比例分配给项目组成员,二人:8/135/13;三人:10/185/183/18;四人:12/225/223/222/22;五人:13/256/253/252/251/25

3、操作程序:科研项目立项批文下达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立项奖励申请表》,注明经费分配使用计划,科研处审查核定奖励金额,报送院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处根据立项批文以暂借款形式把奖励经费预发给项目组成员个人,待项目正式结题后,奖励生效。

四、科研项目立项奖励作为专项奖励,不影响该项目获得原定的项目配套经费及该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奖励经费。

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申报书》所填报的内容,按时向院科研处递交项目研究进展报告,对未能按期、按质完成的项目,学院将收回已经发放的项目立项奖励。

六、本办法自200811日起生效。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