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综合科岗位工作规范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新购商品住房、新建或翻建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等基本条件及应提供材料:
1、提取人到院财务处填写申请报告一份;
2、由财务处开出证明一份至院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
3、由本人带齐相关材料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办(具体材料按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准备);
4、公积金直接转入本人工资卡。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房、翻建住房等办理贷款基本条件及应提供材料:
1、贷款人到院财务处填写申请报告一份;
2、由财务处开出证明一份到院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
3、由财务处开出收入证明(表格由本人至房改办领取)一份,并加盖学校公章;
4、贷款核实表领回后交财务处填写;
5、由本人带齐相关材料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办(具体材料按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准备)。
三、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变更
1、住房公积金变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公积金应缴金额是:6月份应发工资数的40%,其中个人按月缴纳工资的20%,学校按月补助工资的20%。
2、医疗保险金变更:在每年的1月份,医疗保险金代扣金额是:在职人员按上年12月份应发工资数的2%代扣,学校另按规定补助;退休人员由学校按月代缴20元,学校另按规定补助。
3、新增、退休和调动等人员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变动的时间以人事处工资函为准。
四、医疗保险证、卡补办程序
医疗保险证、卡遗失、损坏的:凭本人身份证明到医保中心申报挂失补办新证、卡。
五、票据的管理和使用
1、各部门首次领用票据,必须先打报告,经分管院领导和财务处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
2、各类票据限用于规定的范围和合法的项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买卖,不得擅自销毁票据。
3、各部门在使用票据时,应逐项逐栏填写(复写),字迹工整,大小写要相符,内容要(收费项目等)详实具体,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在发票联加盖收费单位印章。对填错的废票不得撕毁,各联均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4、部门用完票据后,应及时(按季度或一学期)将发票和所收的款项到财务处办理结算,票款必须全额上缴,严禁截留收入、坐支和私设小金库。结清款项的票据由经办人签字,财务票据管理人员验收后方可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上次领票未缴销不得再领新票据。
六、省、市级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1、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是国家教育部对高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监测办学条件的重要手段,财务处负责全院省、市级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时间安排在每年的9至10月份。
2、为认真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请各相关部门在按要求编制分项统计报表时,数字要准确及时,手续要完善(各部门领导签字盖章认可)。
3、各部门填报的各项数据即是向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领导汇报的主要材料,将作为原始资料存档,对数字增减变动较大的必须给予详细的说明。
4、财务处将汇总各相关部门数据对学校的各项办学指标进行细致的统计分析,正确反映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对照教育部本科院校办学条件红黄牌标准进行测评,最后形成滁州学院年度《高等教育统计报表》。
二00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