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21   作者:   浏览次数: 802

各位教职工: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及《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精神,现就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201810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二、自201911日起,全面实施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

  

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的《致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滁州学院财务处

2018921

致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pdf